厦保监发〔2011〕20号
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、中心支公司、市级营销服务部,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:
为增强厦门辖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,提高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科学性,依据《保险法》、《保险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》等规定,我局制定了《厦门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○一一年三月十四日
厦门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
任职资格测试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增强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,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学习,提高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科学性,根据《保险法》、《保险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》、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》、《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》、《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,包括:
(一)保险公司分公司、中心支公司总经理、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,支公司、营业部经理,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。
(二)保险专业代理机构、经纪机构、公估机构董事长、执行董事,总经理、副总经理,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。
第三条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参照适用此办法。
第四条 任职资格测试是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环节,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申请任职资格前通过任职资格测试。
第二章 组织实施
第五条 厦门保监局依据监管职责,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任职资格测试。
第六条 各保险机构负责组织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测试。参加测试人员应符合《保险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》、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》、《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》、《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》的任职资格条件。
第七条 各保险机构应于测试前5个工作日向厦门保监局报送当次参加任职资格测试的人员名单,包括姓名、性别、所在机构、身份证号码、现任职务及拟任职务等。
第八条 任职资格测试内容包括《保险法》、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》、中国保监会发布且仍然有效的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,厦门保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,保险专业知识等。各保险机构及个人可到厦门保监局网站上查询具体范围。
第九条 任职资格测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。财产险、人身险、保险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卷考试。
第十条 任职资格测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计分,70分及以上分数评定为合格,70分以下分数评定为不合格。
测试不合格的,再次参加测试间隔不得少于15日。连续三次测试仍不合格的,六个月后方能重新参加测试。
第十一条 每月10日前,厦门保监局在网站上公告上月考试合格人员名单。
第三章 监督管理
第十二条 参考人员不得无故缺考,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测试的,应于测试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请假。无故缺考的,当次测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。
第十三条 参考人员凭身份证进入考场,未携带有效证件的,不能参加考试。在考试过程中,参考人员有以下行为的,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,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,同时禁止其三年之内参加任职资格测试:
(1)携带资料进行抄袭、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舞弊行为;
(2)在考场内吸烟、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,经监考人员制止仍不改正的;
(3)考试期间查看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;
(4)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,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