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
闽招委〔2011〕4号
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考考生跨县(市、区)
借考工作的通知
各市、县(区)招生委员会:
为做好2011年我省普通高考考生跨县(市、区)借考工作,确保今年我省普通高考顺利进行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借考条件
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,可以申请跨市借考:
1、考生具有借考地二年以上(含二年)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;
2、考生父亲或母亲持有借考地的房产证或暂住证;
3、考生父亲或母亲近两年在借考地有纳税或缴交社保的记录。
二、申请办法和时间
1、拟申请跨县(市、区)借考的考生,须到借考地的县(市、区)高招办领取《福建省普通高考考生跨县(市、区)借考申请表》(见附件一),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,如实填写《申请表》(一式四份)相关内容后,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由借考地的县(市、区)高招办审核盖章。
2、考生持借考地高招办审核盖章的《申请表》送交报名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高招办审核同意后,将其中两份《申请表》带回送交借考地的县(市、区)高招办。
3、考生《申请表》交回借考地县(市、区)高招办的截止时间为3月31日。
三、其他有关事项
1、各设区市高招办于4月7日前将借出和借入考生名单分别汇总造册(表格样式见附件二)后送交省高招办。
2、借考生的考场安排和试(答)卷管理由借考地县(市、区)高招办负责。
3、借考生的政审、体检及报考材料的组建与保管等考务工作仍由报名所在地县(市、区)高招办负责。
附件:一、福建省普通高考考生跨县(市、区)借考申请表
二、福建省普通高考考生跨县(市、区)借考(借出或借入)统计表
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
二○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