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周日,2009年江苏省公务员招录笔试,记者昨获悉,本次考试考场规则与违纪处理规定已向社会公布,考生迟到达到30分钟,将不得进入考场;根据规定,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、准考证号或做任何标记,偷看他人答题或有意给他人抄袭,夹带,替考,将试卷、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等12种行为都将视作严重违纪,禁考5年。值得注意的是答卷雷同将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,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。(扬州晚报)
公务员成了社会的香饽饽,公务员考试也就成了夺取香饽饽之前的一场硬仗。有人为了得到诱人的香饽饽,不惜铤而走险,采取掩人耳目的手法梦寐着投机取巧的混入公务员队伍。为了严厉打击这一系列的违纪行为,相关部门未雨绸缪,制订了相关的规章制度,将为本次本次公务员考试创造良好的公平公正的环境。
但是笔者还是有一个疑虑,既然对笔试事先做好了违纪预案,为何不在考试之前也对面试做出违纪预案。实际上,公务员考试令人忌讳之处就是它的面试。因为面试是人与人之间的面试,存在的人为可操作性较之于笔试大得多。所以为了提防面试的违纪,更是重中之重。
此外,笔者对公务员考试还有一个期待:公务员考试相关规章制度能否上升为法律制度。临时制定的地方性规定,由于在实践上没有经过检验,在操作上是否科学也是个问号。特别是随着公务员考试的规模、频率日渐加大,临时的地方性规定已经很难适应公务员考试的发展节奏,因此,公务员考试的规范亟待有章可循,而且是相对更加科学的全国统一的法规。在当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《考试法》之前,可以纳入公务员管理法,这样全国一盘棋的法规,有利于指导全国的公务员考试,也就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现象产生。
公务员考试就是像公务员的前夜,严厉打击公务员考试中的违纪现象,就是要给它注入光明,让他透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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